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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法理逻辑:人民主体新宪法,人民政权太阳升

栏目:党的出路|时间:2023-11-09 22:56|阅读:158

  六 法理逻辑:人民主体新宪法,人民政权太阳升

  

  当前,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都陷入迷惑,不知道“改革向何处去”,共产主义能否实现?走老路不行,邪路也不行,出路在哪里?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在苦苦思索。毛主席常说:“不要动怒,多多散步”,要多动脑筋想办法,思路决定出路嘛。在旧文化依然强大的传统观念——封建主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思潮等严重干扰下,缺乏人民的共产主义新文化支持,让政治改革暂停下来,是明智的也是负责任的。如果贸然推动政治改革,结果就同苏共垮台一样,共产党人所代表的人民革命力量全面丢失政权,千百万革命烈士的鲜血汗水就会白流,中国亿万人民的劳动成果,就会被邪恶势力彻底抢夺瓜分。

  人民国家的哲学基础就是自然共产主义,这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准则。自然包括本体、本能、本性;世界包括本体、物质、运动;自然人包括主体、欲望、理性;人类社会要素包括守中的人民文化、右的经济、左的政治。它们是“本末有序、三位一体”的。其中,自然本体、世界本体、自然人本体、人民主体是第一位的。人民是主体,重在守中;右代表欲望,重在发展;左代表理性,重在节制。因此,自然世界为本,人民主体在上,文化真实第一,经济本能第二,政治本性第三,鬼神人心为末,这是人类社会顶层设计的逻辑链条。

  人民是天下道义的化身,共产党是人民的觉悟者组织,党的利益就是人民利益。维护人民利益,就是维护党的利益。除此之外,党没有任何其他利益。把人民利益与党的利益区别开来,或者对立起来,这是思想糊涂的表现;离开维护人民利益讲“维护党的利益”,离开为人民说话讲“为党说话”,离开对人民的忠诚讲“对党的忠诚”,就是承认党具有特殊利益,都是错误的,是极左派的异化观点,或极右派的邪恶观点。正如自然人的生存状态一样,只有神经与内分泌正常、消化呼吸良好、肢体运动内脏健全、循环泌尿生殖通畅等,才能保证自然人主体的身心安宁、行动有力、长治久安、持久健康。一个国家政权如同自然人主体一样,其道理是完全相通的。

  极右派说,中共政权是枪杆子打出来的,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是不合法的非法政权。殊不知,道、德、仁、义都是正法;礼、智、信、愚皆为非法。实际上,正当权力来源有四个:天下大道之道、厚爱百姓之德、迎合人心之仁、民主公平之义。不正当权力来源也有四个:暴力强迫之礼、阴谋智慧之智、个人信用之信、鬼神欺骗之愚。正当来源的政权,是人民群众拥护和欢迎的,不正当来源的政权,是人民群众抵制和反对的。明白这个道理,就能走出顶层设计的“民主迷信”误区。

  道德是人民宪法的来源,仁义是国家法律的来源。同样面对清末乱局,以暴力强迫为权力来源的大清王朝,封建统治再也持续不下去了。袁世凯用欺骗方式称帝,以鬼神治国,大家共同反对很快完蛋。孙中山奉行仁义建立民国,蒋介石好用礼智,以知治国,丢失江山。毛泽东坚持道德为上,以德治国,受到人民群众热烈拥护,建立人民新中国。道德高于仁义,人民宪法高于国家法律。共产党坚持道德治国,具有人民主体的自然合法性。共产党之所以最终得天下,就是道义的力量、人民的选择。枪杆子里出政权,是不得已而用之。如果不是蒋汪1927年发动的血腥大屠杀,坚持道德治国,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不用枪杆子,最终依靠正当选举也能取得政权。

  在国民党政权中,孙中山奉行仁义,受到人民群众欢迎,通过选举合法上台。蒋介石、汪精卫均以礼智治国,热衷暴力与阴谋,只为极少数人服务,都是低于民主正义的,即使一时拥有政权也会丢失的,注定难以持久。事实上,蒋介石败退台湾后学习中共的土改,总算回归到孙中山的仁义范畴,因而赢得台湾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程序民主的唯一好处在于,在候选人情况都差不多时,找不出更优秀更适合的国家领导人,只有勉强采用形式合法而已。

  人民宪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天下道义。人民宪法的核心是自然大道,是真理实践的大智,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大信,是维护一切有益的社会劳动者的正义。具体地说,弱势群体需要保护,强势群体需要节制;生产者需要保护,寄生者需要节制;人民群众需要保护,官员干部需要节制;平民百姓需要保护,社会精英需要节制;左翼群众需要保护,右翼群众需要节制。保护不是偏袒过失,不是纵容懒惰。节制也不是取消其生存权,不是完全禁止,而是不能让其侵占伤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使社会大多数人避免受到不公正的伤害。

  符合人民需要的强者需要支持和拥护,无辜落后的弱者不能受歧视与伤害。人民宪法并不反对强者。只要强者是人民性的,而不是妖魔性的;只要强者是善良的,而不是邪恶的;只要强者是为人民创造财富的,而不是占有人民财富的。这样的强者,就是人民英雄、人民领袖,是人民群众拥戴和欢迎的。

  脱离人民宪法的国家法律,在事实上是无效的。源于群众仁义的的国家法律,只能置于自然道德的人民宪法之下,这是完全合理的自然法则。违背人民宪法的国家法律,就是不正当的“恶法”。如果侵害人民的言行在国家法律被放纵,就是不合理的“乱法”。国家法律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就是“私法”。国家法律得不到有力执行,就是“枉法”。只要违反人民宪法,所有相关法律就是非法的,也是有罪的。比如,危害中华民族利益的汉奸罪、危害中国人民立场的反革命罪,危害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反人类罪,都是自然合法自动成立的。对于严重违宪故意不改者,人民群众、人民政权、人民国家都有责任和义务严加惩治。只要符合天下道义,自动自发的举国体制表明,人民可以对其采取革命行动,无需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授权。

  当前,不要以为专家制订成文、人大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好的,有多少恶法、乱法、私法、枉法,有多少不符合人民宪法精神的坏法律,都是需要在天下道义、人民立场上认真清理加以废除的。一些原来符合人民宪法精神的法律,有多少被糊涂思想、特权思想、邪恶思想的极左极右派删除的符合人民宪法的法律条款,比如组织或个人公然违反人民宪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言行,如何加以追究与惩办,也需要及时研究重新审议,有必要加入到人民宪法下的国家法典中来。面对当今社会混乱的事实,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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