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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结束了王朝专制也开创了党国体制

栏目:历史问题|时间:2024-05-08 09:26|阅读:77

孙中山:结束了王朝专制也开创了党国体制

  作者:黄峥嵘

  

  1921年5月5日,孙中山在广州宣誓就任“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发起了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的二次护法行动。当时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北京政府是中华民国唯一合法代表,且徐世昌为时任中华民国大总统,“非常”两字点明了其位不正。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护法运动,其实就是维护政府的合法性/正当性(legitimacy),也就是法统/治统,这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在王朝时代,法统来自于天命,政权会认为自己是天命所归,所以延续一脉相承的法统。多个王朝并立的时期,通常每个王朝都会自称是唯一的正统,其他王朝都是“伪朝”、“僭伪”或割据政权,否认其正当性。比如宋金时期,偏安杭州的南宋就自称正统。

  中国王族只是权威的代表,它缺乏类似日本天皇这样万世一表的王族谱系可以成为民族认同的符号,也就是立宪主体。

  晚清风雨飘摇之际,中央权威的统治效力急遽流失,地方自治的绅士阶层获得长足的发展。四川等地的“护路运动”就是地方抗拒中央的典型案例。辛亥革命之所以一举终结千年帝制,地方自治意识的觉醒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绅士阶层大都主张地方自治,这就注定中国无法建立以君主为立宪主体的民族国家,而只能是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分权共和。这也是辛亥革命之后势必造成军阀割据的真实政治图景。

  辛亥革命在面临内忧外患的枪炮声中,在一个月内紧急出台《临时约法》,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帝制,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民主共和的观念,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新法统。但作为中国第一部现代宪法,急于给予中华民国这个早产儿一个出生证,“临时”本身就意味着只是为过渡到更稳定宪法制度做铺垫。

  从辛亥革命到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和袁世凯皆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可谓平分秋色。但从其后两人的走势看,他们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却留下颇多遗憾:先是袁利令智昏贸然称帝,留下军阀混战的烂摊子;继而孙全面倒向“列宁式政党”,走向党国体制的歧途。

  

  (一)《临时约法》的历史贡献与合法性缺陷

  

  1911年10月10日爆发武昌首义,湖北宣布成立汉族新政府。仅两个月时间,全国已经有十五个省宣告独立。独立的地方政权本身的变幻无常,且没有共同的纲领和行动,加剧了国家分裂的危险性。此时既然已无法走立宪之路,所以,急需找到一位可以号令各方诸侯的实力派权威,尽快成立各地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政府。而在各省政权所衷情的人选中,袁世凯的权威超过孙中山:如果袁肯支援革命和民国,他就可以出任新中央政府的大总统。

  但由于袁世凯其时尚在清廷体制之内,各省代表于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但是,参与投票的代表并不是各省的实权人物,其合法性并没有得到全国性公认,所以,与各省的实力人物对袁的支援相比,孙不得不面对权力虚化的难题。

  1912年1月22日,孙文发表声明,只要袁赞成清帝退位,自己即行辞职,让位于袁。2月12日,清王室发布《退位诏书》,宣布清宣统皇帝退位,并授权袁世凯组织临时共和政府。2月13日,孙文发出《辞临时大总统文》和《推荐袁世凯文》。3月8日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试图通过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加以限制。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于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职。

  综观《临时约法》,它确定的三权分立、总统制和两院制等,试图以美国宪法为模式创制中国的合众政府,是中国宪政的重要里程碑。然而,通过与美国制宪历程对比就可发现,如果说美国宪法的精耕细作,而临时约法相对而言可谓粗制滥造,且法统的完备性也存在相当大的疑问。

  1783年9月3日,美国独立战争结束,进入了制宪历程之中。而正式制定过程始于1787年5月25日,55位代表在费城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大厦(也称独立大厅)齐聚一堂,在讨论和争论了四个月之后,于1787年9月17日完成《美国宪法》和修正案的草拟和签署。

  在费城制宪会议之后,宪法草案需要得到各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为了完成批准过程,宪法草案被送往各州进行讨论和辩论。这个批准过程最终花了近两年时间。在1787年12月7日至1788年6月21日期间,九个州(最低批准门槛)陆续批准了宪法,这标志着宪法生效。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而没有消亡也没有被任何其他类型的政治模式所取代的原因。

  在政治上,宪法意味着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体系、基本法律体系,永久的政治秩序设计。一部理想宪法的四个主要特征:

  1、宪法应该保证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宪法应该将政治权力划分给不同的政府部门,并限制政府行使属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阶层或个人的权力。审慎的宪法将提供保障,防止临时掌权者的任意和不公正行为。

  3、宪法应该建立一种永久性的安排,使政治权力的持有者能够代表他们所统治的人民。

  4、宪法应该让治理国家的人承担起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宪法,统治阶级应对其在公职期间的行为负责,并在离任时对其绩效进行说明。在真正的宪政政府下,任何人都不能被允许任意行使权力,为所欲为,不顾法律或人民权利。

  辛亥革命之时,革命党人普遍没有治理国家/地方政府的经验;而各地代表中,谁都不具备宪法/民主宪政/共和治理的概念与实操。经验和视野不足严重制约着《临时约法》。

  另外,从“辛亥革命”孙中山回国到《临时约法》出台,仅花费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制定的时间非常仓促,意味着无法详细讨论涉及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和观点、制度组织的确定、权力分配、立法程序等关键细节问题。而缺乏经验的辩论和利益争论导致宪法的审慎性存疑。

  更重要的是,在法统方面也存在着程序性争议,比如参与制定约法的临时参议院均为各省都督府指派的代表能不能代表全国存疑等等。

  可以说,《临时约法》离一部好宪法的标准还是非常远,因此,孙中山等人,实际上是把宪法视为了约束袁世凯权力的合法性工具而非目标。

  自战国诸子以来,救亡图强就是历代变法的主要依据。这种工具主义的思路恰好代表了宪法理论的反面,因为宪法就是超越具体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谁把宪法当作临时性的政策工具,谁就得不到宪法的真正好处。

  

  二、孙中山的党国体制遗产

  

  辛亥革命的成功,为中国的现代政党政治开辟了光明的前景。1912年底至1913年初举行了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选出了包含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两院制国会。选举结果由宋教仁领导的国民党获胜,拿下大多数第一届国会议员席次。国民党即便不能成为执政党,起码也可以成为合法的第一大在野党。宋教仁的努力已经为政党政治在中国的大作为提供了不错的平台。

  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遭到暗杀,中国依然面临着循法治方式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选择。当时的社会环境对循法治方式解决危机非常有利。独立的新闻媒体已经把袁世凯政府暗杀宋教仁的有关证据曝光于世。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坚持公开传唤国务总理出庭。即便一直在关键时刻站在孙中山一边的元老黄兴,也因坚持应该首先寻求法律解决而与孙出现裂痕。

  孙中山则不顾国内人心思定的民意,坚持激进的武力讨伐,贸然发动所谓的二次革命,使刚刚具有公开、合法性的政党政治毁于暴力革命的失败。孙中山再次亡命海外。

  当二次革命失败之后,在俄国的10月革命一举成功之后,孙中山终于看到了他心中的理想政党形式:那就是列宁式的、由一个领袖的主义和权力主宰的一个政党,再通过这样的政党领导武装夺权,最终达到统治一个国家。

  孙中山在按照苏俄模式重组国民党时,要求党员必须向其个人宣誓效忠。同时,孙最后抛弃“临时约法”选择了“军政训政宪政”分三步走的“建国方略”。

  胡适指出,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对于宪政体制表露的保留和拒绝,表明他已经放弃并且取消了曾经认同的“约法之治”。

  孙中山在葬送大清王朝专制之后,在苏俄的资助下,开始北伐,最终放弃宪政,留下了党国独裁的政治遗产,那就是“一个国家、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党国体制”。中国历史又开始了新一轮打天下坐天下的恶性循环。

  来源:好望角 Capital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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